第161期■發送日期:2021年7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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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提醒: 1. 110年疫情紓困4.0,政府各部會紓困4.0方案於6月啟動,請把握申請期限! 2.個人或營利事業申請適用境外資金匯回專法之期限至110年8月14日止,請把握申請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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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務新知
1、營利事業所得稅
1-1)執行業務者未依規定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頒定費用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1-2)營利事業以存貨向租賃公司融資借款,不得以進、銷貨認列 1-3)請於110年8月2日以前將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網路申報相關附件寄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 1-4)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團體保險所負擔之保險費,保險商品應符合稅法規定始得列報為費用 2、營業稅
2-1)全國進入三級警戒北區國稅局主動調減小規模營業人第2季營業稅 2-3)未立案補習班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3、個人綜合所得稅
3-1)「失業」、「放無薪假」或「補習」等原因致當年度無收入,並不符合所得稅法規定之「無謀生能力」要件 |
4、遺產及贈與稅
4-1)遺產土地訂有三七五租約,遺產價值可按公告現值減除1/3後估價 5、其他稅制
5-1)中古汽車汰舊換新退稅,舊車出廠年限已修法由6年以上調整為10年以上,過渡期間如何適用,有兩個日期要注意 5-2)海關保稅智慧服務平臺新增「科技產業園區e路通」歡迎業者多加利用 5-3)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財政部將於近日修正發布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 5-4)開放公開發行公司召開實體股東會得以視訊輔助,以因應防疫需要並兼顧股東會順利召開 二、境外公司現有名單
1-1)Anguilla 1-2)BVI 1-3)Samoa 1-4)Seychell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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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務新知
1、營利事業所得稅1-1)執行業務者未依規定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頒定費用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未依規定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頒定費用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執行業務者未依規定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頒定收入及費用標準核定其所得額。次依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規定,執行業務者設置之帳簿及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結算終了後,至少保存10年及5年。 該局最近查核某診所107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案件,依該診所申報之收支報告表填載全年度費用總額及費用明細查對,其中有部分科目金額異常,卻無法提示完整之帳簿憑證供核,該局遂依財政部頒定的費用標準核定該診所之執行業務所得,計調增所得額200餘萬元。 該局呼籲,執行業務者應依規定設帳及核實記載,並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所得額之帳簿憑證,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顏秋琴股長;聯絡電話:02-23113711轉1523 1-2)營利事業以存貨向租賃公司融資借款,不得以進、銷貨認列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資金需求,以存貨向租賃公司簽訂買賣合約辦理融資借款,並相互開立統一發票,但實際上該存貨仍在公司並未移轉,不得按統一發票金額認列進、銷貨;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規定,營利事業申報營業收入與開立統一發票金額不一致,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說明欄項下調整揭露說明。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因營業所需以存貨售後買回方式向租賃公司融資借款,雖簽有買賣合約書且互相開立統一發票,但是該交易本質是以取得營業資金為目的,其性質為融資借款,並非商品買賣交易,不得以統一發票金額認列為進、銷貨,至於互開統一發票金額之差額,應按借款期間核實認列為利息支出。 該局舉例說明,甲汽車公司因資金需求,與乙租賃公司簽訂買賣合約書,以汽車向乙租賃公司融資借款1,000萬元,並開立統一發票予乙租賃公司,借款期間為109年1月1日至110年6月30日,並取得乙租賃公司開立統一發票金額1,090萬元,差額依借款期間18個月平均計算每月應攤銷利息支出為5萬元,甲汽車公司109年度應將開立發票1,000萬元,自營業收入調節表減除,當年度得認列利息支出為60萬元,110年度得認列利息支出為3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有以存貨向租賃公司融資借款,應按融資借款方式處理。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陳審核員;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66 1-3)請於110年8月2日以前將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網路申報相關附件寄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採用網際網路辦理109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除符合免送申報書表及相關附件者外,應在110年8月2日前將相關申報書表及附件送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始完成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程序。 該局說明,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案件,非採用會計師查核簽證或使用藍色申報書,且無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附件目錄表項次5(境外、大陸地區可扣抵稅額證明文件)、項次7(各頁加附之明細表或計算表等)及項次8(其他各項相關文件)所列文件、財產目錄未採附件方式申報及未適用租稅減免相關規定者,得免送申報書表及相關附件。除前述符合免送申報書表及相關附件者外,營利事業應將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加蓋營利事業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印章後併同相關附件等資料送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又如為會計師簽證案件,前述申報書封面、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未分配盈餘申報書與會計師簽證報告書應經會計師簽章,併同資產負債表,送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始完成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程序。 該局進一步說明,屬同一國稅局之申報書表及附件資料,可跨分局、稽徵所代收,惟應依營利事業所在地分局、稽徵所別填具「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暫繳)申報單位明細表」1式3聯(該表單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電子檔使用,並於110年8月2日以前送代收單位辦理。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110年6月30日前完成109年度所得稅及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網路申報後,請記得應於8月2日以前,將各項申報書表依順序裝訂,連同相關附件以紙本或製成光碟資料寄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亦得於7月30日前,掃描為PDF文件檔,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送交,請營利事業多利用網際網路上傳送交,免出門即可完成,省時、安全、便利又防疫。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曹股長;聯絡電話:02-23113711轉13371 1-4)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團體保險所負擔之保險費,保險商品應符合稅法規定始得列報為費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3條第5款規定,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的團體保險,由營利事業負擔保險費,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准予認定,每人每月保險費合計在新臺幣2,000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並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上述可定額免視為員工所得之團體保險適用範圍,包括團體人壽保險、團體健康保險、團體傷害保險及團體年金保險。至於團體規劃或團體彙繳的投資型人壽保險及投資型年金保險係屬個人保險範疇,非屬前揭規定之團體保險,所以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此類投資型保險所支付之保險費不得列報為費用。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時,應檢視保險商品是否符合列報規定,並妥善保存由保險法之主管機關許可之保險業者開立之收據及保險單,其收據除應書有保險費金額外,並應列有每一被保險員工保險費之明細表,供稽徵機關核認,以免因憑證不齊全遭剔除補稅,致損及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陳淑美科長;聯絡電話:07-7115563 2、營業稅
2-1)全國進入三級警戒北區國稅局主動調減小規模營業人第2季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並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本(110)年5月中旬起宣布,全國進入第3級警戒,對特定場所限制營業措施,致小規模營業人銷售額減少,該局主動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第3條規定,調減所轄小規模營業人本年5月至6月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以減輕其營業稅負擔。 該局進一步表示,考量本年4月份疫情尚屬穩定,雖不主動調減,惟仍受理個別營業人因營業狀況影響營業收入之個案申請覈實調減。5月中旬起因應國內疫情日趨嚴峻,依指揮中心強制關閉營業之休閒娛樂場所、觀展觀賽場所及營業性質屬與人近距離接觸之行業予以調減50%,其他行業調減30%;6月份上開強制關閉營業之業別及營業性質屬與人近距離接觸之行業則予以調減100%,其他行業調減50%。該局預估調減本年第2季小規模營業人家數將近達16萬餘家,營業稅調減約為9,628萬元。 該局指出,小規模營業人如因受疫情影響而暫時無法營業,可向所轄國稅局申請暫停營業,或受疫情影響程度大於該局調減幅度,可於收到本年第2季查定課徵營業稅繳款書時,於限繳期限內依受疫情影響營業衰退程度主動申請更正核減,該局籲請,營業人可多加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線上申辦機制,快速、方便免出門,安全又放心。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劉股長;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33 2-2)營業人外銷貨物發生退貨,營業稅毋須追補但應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因全球需求提升,各國間貿易往來遽增,進而影響國際航運效能,有營業人外銷具時效性之貨物經海關報運出口後,因未能依合約期限送達,而遭國外買方退貨,衍生營業稅申報之問題。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7條第1款規定,外銷貨物之營業稅稅率為零,其進項稅額可全數退還,完全不必負擔營業稅;倘發生外銷銷貨退回復運進口,其原申報外銷退還之營業稅毋須追補,惟應於退回當期(月)申報營業稅時,按原貨物出口申報適用之匯率計算銷貨退回金額,於「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下稱營業稅申報書)零稅率銷售額減項退回及折讓欄位(下稱第19欄位)填報該復運進口金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0年3月30日報運出口貨物一批予國外A公司,於同年3-4月按出口日匯率申報適用營業稅零稅率銷售額563,600元(美金20,000元x匯率為28.18),退還溢付營業稅28,180元;惟因該商品保存期限短,貨物送達時已逾交貨期限及商品有效期限,A公司遂於110年5月20日將產品全數退回,因該筆退運貨物不會再出口,甲公司於申報110年5-6月營業稅時,應檢具復運進口證明文件,並按原貨物出口申報之匯率28.18計算銷貨退回金額563,600元,填報於營業稅申報書第19欄位。當期如無其他零稅率銷售額則申報書第23欄位(零稅率銷售額合計數)為負數,在計算「得退稅限額」申報書第113欄位中零稅率銷售額合計應以零計算。 該局呼籲,營業人外銷貨物退回其原申報退還之營業稅雖毋須追補,惟仍應依相關規定申報,以憑計算出各該期正確之營業稅退稅金額。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王股長;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41 2-3)未立案補習班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詢問家中子女到補習班補習,業者收取補習費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有關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收取之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又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8款規定,得免開統一發票;且專營該款勞務銷售者,依營業稅法第29條規定得免辦稅籍登記。另依財政部106年7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600596370號令,自107年1月1日起未依法向教育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立案,而以補習班名義擅自招生者,應辦理稅籍登記,且其收取之補習費收入亦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某甲開設補習班教授國中升學課程,經民眾檢舉其收費未開立統一發票或收據,該局進行調查發現,某甲未向教育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或立案,其於108年間開班授課收取課程收入600餘萬元,涉有應辦稅籍登記而未辦理及未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繳納營業稅之違章情事,除應補繳營業稅30餘萬元外,並依法處罰。 該局呼籲,自107年1月1日起,未立案補習班應於開始營業前辦妥稅籍登記,並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否則一經查獲,將被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梁股長;聯絡電話:02-23113711轉1750 3、個人綜合所得稅
3-1)「失業」、「放無薪假」或「補習」等原因致當年度無收入,並不符合所得稅法規定之「無謀生能力」要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已成年子女、兄弟、姊妹、其他親屬或家屬之免稅額時,須以受扶養者符合「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要件,並確實與納稅義務人同住一家有實際扶養者,始准予列報。 所謂「無謀生能力」,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因身體障礙、精神障礙、智能障礙、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須長期治療等,經取具醫院證明 ,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 二、符合衛生福利部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7規定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 ,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 三、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因此,如因失業、放無薪假或補習等原因而無收入,並不符合稅法上無謀生能力之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已成年胞妹乙君之免稅額88,000元,經該局以不符合規定予以剔除。甲君不服,主張乙君因為失業,留在家裡照顧家人而無工作,為無謀生能力,應准予認列免稅額云云,申請復查。案經該局以乙君與無謀生能力之條件不符,駁回其復查申請並經確定在案。 該局另外提醒,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有下列條件之一,亦屬「無謀生能力」之範圍: 一、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財政部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規定公告該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者(109年度為182,000元)。 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身心障礙手冊者,或為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病人。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之親屬或家屬如符合前述無謀生能力之規定時,應於申報時主動提示相關證明文件據以減除免稅額,請民眾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陳股長;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61 3-2)醫事人員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及繳納期限展延至8月2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體恤醫事人員近期為因應國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付出的辛勞,財政部於今(110)年6月28日公告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為具有執業登記之醫事人員,其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得展延為今年5月1日至7月31日(7月31日遇假日順延至8月2日)。 該局說明,醫事人員如因投入防疫、抗疫、病患照護、疫苗施打或相關之醫療週邊工作,未能及時於今年6月30日前完成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者,無須事前提出申請,僅須於今年7月1日至8月2日間檢附執業執照,就近至該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網路申報、人工申報或稅額試算服務回復確認。若以網路申報有應行檢送之其他證明文件及單據資料,未能現場提供,請於110年8月12日前送(寄)該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 該局進一步說明,以網路辦理結算申報且須繳稅者,可持繳納期限展延至110年7月31日(7月31日遇假日順延至8月2日)的繳款書,以現金(或票據)方式至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3萬元以下可至便利商店繳納,或以本人或配偶之存款帳戶辦理委託取款轉帳方式繳款;若以人工申報或稅額試算服務回復確認且須繳稅者,請持國稅局已加蓋展延章之繳款書至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方式繳納,或以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存款帳戶辦理委託取款轉帳方式繳款。結算申報為退稅者,請多加利用存款帳戶退稅,該局將直接辦理轉帳退稅;未提供存款帳戶者,該局將以寄送退稅憑單方式辦理退稅。 該局提醒,因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及稅額試算服務線上登錄回復系統已於今年6月30日午夜12時關閉,醫事人員請於7月1日至8月2日持執業執照前往就近的國稅局辦理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徐股長;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81 3-3)買賣未經簽證之股票,也要課徵證券交易稅之情形
甲創辦A股份有限公司,出資額600萬元,經多年奮鬥,A公司經營有聲有色。但甲因年過七旬,打算退休,乃將A公司未經簽證股票以1,400萬元賣給他人接手,誤以為應繳納證券交易稅,不用申報綜合所得稅,結果被補稅加罰360萬元。而甲的商場友人乙,前年同樣出售未經簽證股票,只不過股份是以帳簿劃撥方式進行無實體交易,卻只須繳納證券交易稅,免課所得稅,甲對此感到不解! 南區國稅局說明,依據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規定,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外,應依法課徵證券交易稅。公司依據公司法第162條規定印製股票,並經依法得擔任股票發行簽證人之銀行簽證後發行者,才屬該條例所稱之「有價證券」。A公司股票未經依法簽證發行,並未完成法定發行手續,非屬該條例所稱「有價證券」,甲出售A公司股票是轉讓出資額,其性質屬證券以外之「財產交易」,不須繳納證券交易稅,但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財產交易所得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至於甲的友人乙出售未經簽證股票部分,係依據公司法第161條之2規定,公司發行之股份得不印製股票,而是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其發行之股份,並以帳簿劃撥方式進行無實體交易,也屬完成法定發行手續,交易該股份亦符合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買賣有價證券行為,應課徵證券交易稅。其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應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目前停徵)。另自110年1月1日起,如屬未上市、未上櫃或未登錄興櫃股票,其證券交易所得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入基本所得額計算納稅。 該局提醒,個人出售未上市、未上櫃或未登錄興櫃股票時,應先確認股票是否經依法簽證或經證券集保機構登錄。若未經簽證或登錄,因一時誤解而繳納證券交易稅,可自繳納之日起5年內檢具相關資料向證券交易稅繳款書填載之代徵人(即證券買受人)地址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退稅事宜;如有涉及漏報財產交易所得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可免予處罰。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李科長;聯絡電話:06-2298043 4、遺產及贈與稅4-1)遺產土地訂有三七五租約,遺產價值可按公告現值減除1/3後估價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耕地出租人終止租約收回耕地時應補償承租人,因此,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訂有三七五租約之土地,其遺產價值可按公告現值減除1/3補償後估價,即以土地公告現值之2/3為遺產價額。 該局最近查核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案件,發現甲君遺產有數筆載有三七五租約註記之土地,未按公告現值減除1/3估價,經通知繼承人提出租約核認無誤後,該局遂按公告現值2/3計算遺產價值。 國稅局說明,倘納稅義務人於申報遺產稅時,未提出租約主張扣除,嗣繳清稅款並辦理繼承登記後始提出申請,經查明屬實者,仍可准予退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聯絡電話:06-2223111轉8041 4-2)遺產管理人申報遺產稅不受「6+3」個月限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一般遺產稅案件,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申報遺產稅,如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期,延長期限原則以3個月為限。但由國稅局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者,其申報期限自法院指定之日起算,如依法已聲請法院辦理公示催告程序者,可於申報期限內申請延長申報期限至公示催告期限屆滿1個月內辦理,不受「6+3」個月申報期限的限制。 該局說明,遺產管理人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須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年以上的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報明債權,及受遺贈人聲明願不願意受遺贈,如此一來,遺產管理人根本無法在前述「6+3」個月期間內清點財產,正確申報遺產稅。因此,財政部73年12月22日台財稅字第65430號函釋規定,類此由遺產管理人申報遺產稅之案件,如已依規定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可以申請延長至公示催告期限屆滿1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遺產管理人應注意遺產稅申報期限之規定,如不能如期申報,應在規定之申報期限屆滿前申請延期申報,以免遭處罰鍰或加徵利息。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楊審核員;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58 4-3)夫妻離婚一方給付他方財產者應否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近日接到張先生來電詢問,與配偶於108年兩願離婚,在離婚協議書中載明贈與配偶不動產,另110年又贈與前妻現金300萬元,是否應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表示,夫妻兩願離婚時,依離婚協議一方給付他方財產者,非屬贈與行為,因其性質上屬扶養義務之延伸,非屬贈與稅課徵範圍。離婚協議書記載以外之給付,如無法證明係離婚當時約定之給付且屬無償移轉時,則應課徵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張先生於108年離婚時,依離婚協議書給付不動產,免徵贈與稅;惟110年又贈與前妻現金300萬元,如無法證明係離婚當時約定之給付,則應計入110年贈與總額內,減除免稅額220萬元後,贈與淨額為80萬元,應按稅率10%申報繳納贈與稅8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離婚夫妻如有約定給付他方財產,應於離婚協議書上清楚記載,若有離婚登記所提示離婚協議書以外之財產無償移轉行為即屬贈與應課徵贈與稅,請民眾特別留意相關規定。 新聞稿聯絡人:鹽埕稽徵所洪麗玉主任;聯絡電話:07-5337257轉6500 5、其他稅制
5-1)中古汽車汰舊換新退稅,舊車出廠年限已修法由6年以上調整為10年以上,過渡期間如何適用,有兩個日期要注意
依據總統110年5月26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中古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等車輛汰舊換新,申請減徵退還新車應徵貨物稅(每輛可定額減徵新臺幣5萬元),除仍然必須符合舊車登記滿1年、新舊車主為本人、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以及汰舊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等3要件外,舊車出廠年限從原規定6年以上調整為10年以上。 南區稅國局說明,本次貨物稅條例修正,除將中古汽車汰舊換新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原實施期間105年1月8日起至110年1月7日止,延長5年至115年1月7日止,另為加速報廢或出口10年以上的小客車等中古汽車,避免老舊車輛影響行車安全及空氣品質,並兼顧中古車市場交易,修正報廢或出口中古汽車之出廠年限,自110年1月8日起由6年以上調整為10年以上。惟因此次修法採用回溯延長,對已符合上述舊車登記滿1年等3要件者,其所汰換舊車之出廠年限究竟須6年以上或10年以上,該局表示,民眾可以「110年1月8日」及「110年5月28日」這兩個日期來判斷,整理如下: 一、110年1月7日以前購買新車,於110年1月8日以後報廢或出口舊車者,舊車出廠須6年以上。 二、110年1月8日起至110年5月27日報廢或出口舊車,舊車出廠須6年以上。 三、110年5月28日以後報廢或出口舊車,且在110年1月8日以後購買新車,舊車出廠須10年以上。 該局指出,依據上述整理結果,中古汽車汰舊換新,已符合舊車登記滿1年、新舊車主為本人、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且汰舊前、後6個月內完成購買新車及新領牌照登記等要件者,其舊車出廠年限究竟須要6年以上或10年以上,只需注意舊車報廢或出口日期是否發生在「110年5月28日」以後,及新車領照是否在「110年1月8日」以後完成。如果兩者答案都是肯定的,舊車出廠須10年以上;其中只要一個答案是否定的,舊車出廠只要6年以上就可申請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謝股長;聯絡電話:06-229804 5-2)海關保稅智慧服務平臺新增「科技產業園區e路通」歡迎業者多加利用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海關「保稅智慧服務平臺」已與經濟部「科技產業園區e路通平臺」完成介接,提供業者查詢及下載5類同意文件電子檔,歡迎善加利用。 關務署說明,科技產業園區業者向海關申辦「保稅貨品委託課稅區廠商加工」、「接受課稅區廠商委託加工」、「保稅貨品運往課稅區修理、檢驗或測試」、「保稅樣品、廣告品送往課稅區陳列、展示或試用」及「保稅貨品運往課稅區展示」等5項業務,原需先經科技產業園區申請核准後,再將核准文號填入申請單並檢附文件影本,至海關臨櫃辦理。上述業務自110年4月1日起凡經科技產業園區核准在案者,業者至海關辦理時免附核准文件影本,落實節能減紙及簡政便民。 該署進一步表示,業者可利用保稅智慧服務平臺申辦進度查詢,搜尋已核准同意函或下載電子檔,簡易便捷,使用上如有問題,請洽關港貿單一窗口客服中心(免費服務電話 0800-299-889)。 新聞稿聯絡人:財政部關務署黃采薇;聯絡電話:02-25505500轉2339 5-3)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財政部將於近日修正發布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
財政部於6月30日發布「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下稱本審核原則)修正規定,放寬受疫情影響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之納稅義務人,得申請再延期或再分期繳納稅捐。 財政部表示,為及時協助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之納稅義務人辦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並加速稅捐稽徵機關審核作業流程,該部於109年3月25日訂定本審核原則,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紓困特別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內,納稅義務人得依本審核原則規定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因應國內疫情持續嚴峻,配合紓困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延長,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全國疫情警戒至第三級,並採行各項強制管制措施,為協助納稅義務人渡過疫情難關,財政部修正發布本審核原則,相關內容如下: 一、配合紓困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延長,修正本審核原則適用期間至111年6月30日。 二、參酌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規定,修正營利事業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之比較基準,包含情形如下:自109年1月起任連續2個月之月平均營業額或任1個月之營業額較108年12月以前6個月或107年以後之任1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或其他營業收入驟減情形。 三、納稅義務人對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應納稅捐,因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疫情警戒至第三級以上及採取相關強制管制措施,致有繳納困難情形者,得申請再延期或再分期繳納稅捐。但經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規定發單通知限期1次全部繳清者,不得申請再延期或再分期繳納稅捐。 財政部說明,納稅義務人受疫情影響,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內1次繳清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應在規定繳納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為便利民眾申請,該部已提供網路申辦(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郵寄、電話及臨櫃辦理等方式供民眾選擇運用,各稅捐稽徵機關將從寬、從速辦理。 資料來源:林科長寶全;聯絡電話:02-23228193 5-4)開放公開發行公司召開實體股東會得以視訊輔助,以因應防疫需要並兼顧股東會順利召開
金管會因應防疫需要,前報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同意,於5月20日公告所有公開發行公司自5月24日起至6月30日止停止召開股東會,並延至7月至8月間召開。 疫情期間外界迭有利用數位化技術輔助股東會召開之建言,參考立法院相關委員之建議、考量國內股東會制度現況,並經跨部會協商,金管會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特別條例)第7條及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及第3項規定,報請指揮中心同意,宣布110年8月16日至8月31日間,除可召開實體股東會外,符合一定條件之公開發行公司得採實體股東會並以視訊輔助方式召開股東會。 金管會公告修正「因應疫情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延期召開相關措施」,股東會延期召開期間(110年7月1日起至8月31日)不變,主要修正部分說明如下: 一、採實體股東會並以視訊輔助之辦理原則:考量視訊輔助方式係今年首次施行,系統設計不宜複雜,我國又有出席門檻、累積投票制、臨時動議及委託書規則等問題,與其他國家之制度及國情較為不同,故公司召開實體股東會以視訊輔助部分,應於8月16日至8月31日間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以視訊輔助作業之平台: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集保公司)因推動電子投票平台多年,制度運行順暢,故應採用集保公司提供之平台,並應遵守該公司所訂召開實體股東會並以視訊輔助之作業相關指引。 (二)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修正:考量國際上召開視訊股東會多無開放股東得提臨時動議及股東會議案修正,故欲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之股東,應事先向公司登記並同意放棄提出與行使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修正案之投票,及同意放棄參與實體股東會。 (三)電子投票股東參與視訊部分:考量系統穩定性及提高尚未行使表決權之股東以視訊參與股東會之順暢性,已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因已計入股東會出席數及表決權數,故不得再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惟仍得出席實體股東會發言,且集保公司將於指引中明訂,公司應提供前開股東會前之提問管道及公司回應方式,俾保障股東權益。 (四)採實體股東會並以視訊輔助召開之公開發行公司,應符合下列條件: 1、股東常會無董事監察人選舉議案或有董事監察人選舉議案,但其候選人人數未超過應選席次。 2、股東常會未有解任董事或監察人議案。 3、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以委託代辦股務機構辦理股務事務為限。 二、原寄發延期召開股東會通知之方式改為公告:考量公司為因應疫情變化,可能有需重新召開董事會決議變更開會方式或日期等情形,且因公開發行公司股東人數眾多,如重新印製紙本通知,需耗費時間與額外成本,不符節能減碳之精神,且恐於郵務寄送過程中增加染疫風險,故將公司原須於股東會開會日15日前,寄發明信片或以簡便郵件通知各股東,並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之規定,修正為公司應於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並於股東會專區增列股東會相關更新資訊,另鼓勵各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及證券商於其網站配合設置專區公告,並透過證券商下單APP、集保e存摺推播等管道,使股東能藉由多元化管道得知股東會最新訊息。 三、實體股東會場地之容留人數:邇來部分公司及代辦股務機構,反映疫情下合適之股東會場地不易尋找及部分股東仍有出席股東會意願,考量公開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係屬法定義務,雖有前揭實體股東會並以視訊輔助之方式,但公司仍均有召開實體股東會,須降低群聚感染風險之情形,故規定疫情3級警戒下,並兼顧防疫需求,實體股東會場地之容留人數為各室內不得20人以上,各室外不得40人以上,公司並應遵守指揮中心所訂防疫措施及相關指引,本會並已督導集保公司將強化防疫措施訂於「因應疫情3級警戒召開股東會防疫作業指引」。 四、周邊單位配合辦理相關事項: (一)臺灣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將金管會之公告內容,函轉各上市櫃公司、興櫃公司及公開發行公司,並輔導各公司辦理股東會延期召開相關事宜。 (二)臺灣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集保公司將儘速擬定外界關心問題及答案(QA)於其官網公佈。 (三)集保公司將儘速公布召開實體股東會並以視訊輔助之作業指引,並於視訊輔助系統上線前,與公開發行公司及股務代理機構等間進行系統測試,並加強對外宣導及成立諮詢窗口,讓外界能儘早瞭解相關規定及作業方式,以利股東會順利進行。 新聞稿聯絡人:證券期貨局證券交易組;聯絡電話:02-27747310 二、境外公司現有名單
三重點,宗盛快速為您完成取得合法境外公司執照: 1.取好公司名:您可自行取名,或選擇由宗盛已註冊之現成公司名稱。 2.護照及身分證件:股東及董事護照影本(護照上須有簽名)、決定之股份比例、在台聯絡地址。 3.傳真申請表:填妥申請表,連同以上資料傳真至宗盛,查名通過並繳交設立款項後,我們將立即為您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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